宋朝以工代賑述論

  以工代賑簡稱工賑,是一種通過讓災民參加工程建設獲得救濟的有償賑災辦法。通常的做法是官府或地主組織工役,招募災民興修工程,既幫助災民度荒,又發(fā)展了生產(chǎn),一舉兩得。宋代的工賑較為興盛,并形成為制度化的賑災措施,在賑災、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和國防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工賑之消長

  宋朝是一個災害頻仍的朝代,統(tǒng)治者為維護自己的統(tǒng)治,對賑災工作十分重視。《宋史·食貨志》在“振恤”總論中詳細羅列了宋朝的各項賑災措施,其中講道:“(流民)可歸業(yè)者,計日并給遣歸;無可歸者,或賦以閑田,或聽隸軍籍,或募少壯興修工役。”說明工賑已不是偶然為之的權(quán)宜之計,而是制度化的賑災措施。工賑在宋朝有一個發(fā)展過程,北宋前期,工賑是一些官員的個人行為。熙豐變法時期,工賑達到了高潮,成為制度化的政府行為。熙豐變法后直到南宋時期,政府組織的工賑活動減少,出現(xiàn)了由民間組織的工賑。

  以工代賑舉措始見于北宋仁宗朝。如皇祐二年(1050),范仲淹在杭州時,兩浙地區(qū)發(fā)生饑荒,他召集各佛寺的首領,對他們說:“饑歲工價至賤,可以大興土木之役。”于是諸寺“工作鼎興”。范仲淹又命令官府翻新倉庫吏舍,“日役千夫”。通過以工代賑,幫助災民度過了災荒,這一年兩浙地區(qū)惟有杭州沒有出現(xiàn)流民。歐陽修在知穎州時也有以工代賑之舉,史載:“歲大饑,公免黃河夫役,得全者萬余家。又給民工食,大修諸陂,以溉民田,盡賴其利。”

  農(nóng)田水利法實施后,以興修水利為內(nèi)容的工賑大大增加。熙寧五年(1072)二月,宋廷“賜兩浙轉(zhuǎn)運司常平谷十萬石,賑濟浙西水災州軍,仍募貧民興修水利”,從熙寧五年到熙寧八年,是一個工賑的高潮,史籍上的記載不勝枚舉,茲不贅引。

  熙豐變法后直到南宋時期,工賑活動大為減少。但工賑作為賑災的一項重要措施,并未被廢除,工賑個案并不乏見。如隆興二年(1164),江東路沿江州軍發(fā)生水災,都督府參贊軍事兼知建康張孝祥上書丞相湯思退,建議興修水利,以工代賑:“修圩借民力,民借官給之食以活。”朝廷采納了他的建議。汪綱在知蘭溪縣時,發(fā)生大旱,他“躬勸富民浚筑塘堰,大興水利,餓者得食其力,全活甚眾”。

  工賑之主體與客體

  工賑的主體,即工役的組織者,分官府和民間兩種。官府組織的工賑又有兩種情況,一是地方官的個人行為,一是朝廷的統(tǒng)一部署。熙豐變法之前,工賑大都是知州、知縣等親民官的個人行為。熙豐變法期間,工賑制度化,中央主管工賑事物的機構(gòu)是司農(nóng)寺,朝廷經(jīng)常下達工賑的詔令。如熙寧五年九月,“詔司農(nóng)寺出常平粟十萬石,賜南京宿、亳、泗州募饑人浚溝河”。熙寧七年五月詔:“已得雨,令司農(nóng)寺指揮諸路相度,如饑民及流移戶不致闕食,未須官中賑濟,即日權(quán)停所興工役。”工賑所興工役多為水利工程,因此由主管農(nóng)田水利法的司農(nóng)寺主管工賑事物是很自然的。

  在地方上,由以轉(zhuǎn)運司為主的監(jiān)司官負責一路的工賑事宜。如熙寧六年十二月,“詔淮南東路轉(zhuǎn)運司募闕食貧民,興修揚州江都、高郵、天長界河及古鹽河”。熙寧七年三月,“詔災傷路委監(jiān)司各分地檢計,合興農(nóng)田水利及堤岸、溝河、道路栽種林木土功之類可以募夫者,并具利害以聞”。路級官員要進行工賑,必須向中央請示,如熙寧六年十月,“相度兩浙路水利事沈括言,常、潤二州歲旱民饑,欲令本路計合修水利錢糧,募闕食人興工。從之”。

  民間工賑是宋朝賑災事業(yè)中的一個亮點。宋朝荒政中有“勸分”一法,即勸富民出粟賑濟災民,朝廷給以官職作為獎賞。富民以自己的財力為朝廷效勞以換取官職,并不限于賑濟一事,他們還為官府興建工程。如康定元年(1040)四月,陜西安撫使韓琦等言:“慶、鄜、涇三州調(diào)民修城,有妨農(nóng)種,復少兵士以代夫役,請聽富民自雇人夫修筑,三萬工與太廟齋郎,五萬工與試監(jiān)簿或同學究出身,七萬工與簿、尉,八萬工與借職,十萬工與奉職。”朝廷采納了其建議。將民間賑災與興建水利工程結(jié)合起來,便是民間工賑。南宋政府財政拮據(jù),對社會的控制力下降,民間賑災(主要包括賑貸和賑糶)的作用日漸增大。興修水利工程又與富民自身利益密切相關(guān),因此他們是很愿意組織工賑的。

  工賑的客體是災民,似乎無可討論,但這里要搞清楚的是接受工賑的究竟是哪些類型的災民。揆諸史籍,工賑所招募的災民稱“貧民”“饑民”“闕食人”等,但最多的還是“流民”,可見饑民中的流民是工賑的主要對象。由于工賑是災民通過勞動獲得報酬,所以只有流民中的少壯者是招募對象,老、幼、疾病者缺乏勞動力,往往接受無償賑濟。如熙寧七年三月,中書言:“民既失業(yè)流移,道過京師,茍給以糧食,遠近相傳,來者不已,則難以周給,而近畿又未有興工用眾之役以募之。臣等以為莫若詔流民所往州郡,募其少壯者充役,疾病老幼者則計口給食。”于是“詔京西路監(jiān)司官分定州軍速檢計,隨處當興大小工役,募流民給錢糧興修”。同年四月,中書言:“開封府界災傷州縣,其流民所至,檢計合興工役,給與錢糧興修,如老小疾病,即依乞丐人例。”元豐元年(1078)八月詔:“青、齊、淄三州被水流民,所至州縣,募少壯興役;其老幼疾病無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人例給口食,候歸本土,及能自營,或漸至春暖停給。”

  邊防地區(qū)的工賑對象還包括少數(shù)民族。如熙寧五年十二月,詔鄜延路經(jīng)略司:“應緣邊災傷城寨,速體量賑濟,仍相度乘人力未至饑乏,募闕食漢、蕃人修近便城寨及諸工役。”熙寧七年八月,知延州趙契言:“奉詔以緣邊旱災,漢、蕃闕食,民將逃去,委臣勞徠,亟議安集之計。近緣邊得雨,而民間闕種,漢、蕃弓箭手愿借官種者,各給小麥一石。及檢視諸寨城壕不及丈尺者,和雇饑民興修。”

  工役種類及經(jīng)費來源

  宋朝工賑所興之役主要有兩類。一是興修水利工程。東南地區(qū)河流、湖泊眾多,經(jīng)常發(fā)生旱澇災害,因此興修水利的重點在淮南、兩浙地區(qū)。如熙寧六年九月,“淮南東路轉(zhuǎn)運司言:‘真、揚州民逐熟于泗州,見賑救。’及兩浙提點刑獄司言:‘潤州旱甚,乞發(fā)省倉,或量給度僧牒及紫衣師號敕,募人入粟,以備賑濟。詔各撥常平司糧三萬石,募饑民興修農(nóng)田水利”。同年十二月,“賜淮南西路轉(zhuǎn)運司常平米三萬石,募饑民興修水利”。熙寧七年正月,“賜江寧府常平米五萬石修水利”。

  另一類是修筑城寨,此類工役大都在河北、陜西等沿邊地區(qū)。如熙寧七年五月,“詔募河北饑民修瀛州城”。同年八月,“詔募真定府,邢、洺、磁、相、趙州闕食流民修城壕”。熙寧八年正月,“鄜延路經(jīng)略司趙契言,涉春以來,下戶尚多闕食,今堡寨城塹未興工者凡四十余萬工,愿于常平省倉支錢、米二萬貫石,募貧民以充役。從之”。內(nèi)地也有修城以賑濟者,如熙寧八年夏,吳越大旱,知越州趙抃\“僦民修城四千一百丈,為工三萬五千”。宣和元年(1119)正月二十七日,“永興軍路安撫使董正封言:‘鄠縣災傷,放稅不及分,秋雨損田苗,人戶闕食??睍娊裥掭萦琅d軍城壁,欲望支降度牒四百道,乘此和雇人夫,不惟城壁計日可了,兼可以存養(yǎng)闕食人民。’詔特支二百道”。

  關(guān)于官府工賑的經(jīng)費,從上文所引史料可以看出,常平錢谷是其首要來源。青苗法實施前,常平倉糧斛賤糴貴糶,主要用于平抑糧價、賑濟災民。青苗法實施后,常平錢糧主要用于放貸收息,經(jīng)常會影響賑濟。如果常平倉不敷賑濟,則發(fā)轉(zhuǎn)運司省倉、上供糧。如熙寧七年二月,“河陽言連年災傷,常平倉賑濟斛斗不足,乞兼發(fā)省倉”。同年四月,“又賜淮南東路轉(zhuǎn)運司上供糧五萬石,于災傷州縣募夫修工役”。十二月,“淮南東路轉(zhuǎn)運司乞增賜上供糧十萬石,募饑人修水利,詔司農(nóng)寺與上供糧五萬石”偶也有發(fā)廣惠倉者,如元祐三年(1088)二月,“詔發(fā)廣惠倉錢三萬緡及缺額役兵錢、糧、衣,賜募貧民應役以恤之”。工賑中應役災民的日均工價,史無明文,但有一間接材料可供參考。元豐七年(1084)二月詔:“鄜延、環(huán)慶路如有合興工城寨,許和雇人,日支錢百、米二升,禁軍愿就雇者聽。”工賑工價可能會低些,但相去不至甚遠。

  工賑興盛的原因及作用

  宋朝工賑大興,絕不是偶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宋朝自然災害嚴重,關(guān)于宋朝的自然災害,鄧云特在《中國救荒史》中總結(jié)說:“兩宋災害頻度之密,蓋與唐代相若,而其強度與廣度則更過之。”

  第二,宋朝廷對救荒工作十分重視,“宋之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至切”。因此,摸索出的賑濟措施可謂應有盡有,“宋朝政府性的社會救濟在中國古代歷史上的地位是空前的,同時,也可以說是絕后的”。以工代賑正是在這種有利的環(huán)境中產(chǎn)生的。

  第三,在宋朝的賑濟措施中,無償?shù)馁c濟因朝廷難以承受而地位日漸削弱,有償賑濟如賑貸、賑糶則越來越占主導地位。以工代賑作為有償賑濟,災民在受到救濟的同時又能促進社會生產(chǎn)的發(fā)展或鞏固邊防,自然受到統(tǒng)治者的青睞。

  第四,宋朝勞動人民承受的無償勞役比前朝大大減少,主要有定期的“春夫”和不定期的“急夫”以及賦稅交納中的“支移”。此外,宋朝廷所需勞役一般由廂軍承擔,或招募人夫承擔。農(nóng)民負擔最重的職役也經(jīng)歷了由無償差派到有償雇募的變革。工賑正是在這種招募制盛行的大氣候下發(fā)展起來的。

  第五,熙豐變法時期農(nóng)田水利法的頒布,對工賑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以致工賑在此時期制度化,達到了頂峰。

  工賑的積極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它一方面使饑民特別是流民得到食物以度過饑荒,另一方面又興修了水利,修建了城寨,對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以及國防的鞏固都產(chǎn)生了積極作用。但對工賑的積極作用不能過分夸大,它的制約性因素也是顯而易見的。第一,要把好事辦好,需要高素質(zhì)的主管官員,歐陽修、范仲淹、沈括、趙抃\、汪綱等在工賑中有作為的官員,都是既有德行又有才能的人。第二,工賑必須有充足的經(jīng)費,南宋官府主持的工賑之所以較少,就是因為財政困難。第三,要進行工賑,必須有適宜的工役。正因為有這些局限性,所以宋朝的工賑盡管興盛,但在各種賑濟措施中并不占主導地位。

  (據(jù)《中州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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