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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要便于操作

2017-12-19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崔子研

看了一下《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這一《辦法》的出臺肯定會對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有些情況一時合理操作還是有一定困難的。
  如第十五條規(guī)定“慈善組織的發(fā)起人、主要捐贈人、負責人、理事來源單位以及其他與慈善組織之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當其個人或者組織利益與慈善組織投資行為關聯(lián)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不得損害慈善組織的合法權益。”說的是很清楚,但“重大影響”要“影響”到什么程度?“主要捐贈人”指“主要”到什么程度?“關聯(lián)”是什么程度的“關聯(lián)”?什么人去負責查證“關聯(lián)”?“相關事宜”指什么、“相關”到什么程度?這不是文字較勁、吹毛求疵,而是不要給人感覺都是只可意會、模棱兩可,這勢必會給執(zhí)行帶來難度。一是概念要盡量說得更明確,一是職責要盡量說得更明確,否則就好看不好吃了。
又如,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慈善組織理事會違法違規(guī)對投資活動決策不當,致使慈善組織遭受財產(chǎn)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問題就來了,現(xiàn)在慈善組織的理事大部分為非直接負賠償之責的社會人士義務擔任,本是出于支持慈善而來,況且也未見得就對投資熟悉,讓他們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失公允,也不現(xiàn)實,還有一個承擔能力的問題、承擔多少的問題。如果按此執(zhí)行,那么選擇慈善組織理事、擔任慈善組織理事就得十分謹慎,慈善組織聘請理事就會出現(xiàn)困難,連帶著很多問題。
僅舉兩個例子,只想說明一個問題,法規(guī)的制定一定要考慮與事實的距離、與實施的距離,否則會事倍功半、效果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