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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 聲音>>>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長章高榮 總體來講草案有很大的進步,比如,慈善組織登記的門檻已經降低,只要符合7個條件就可以,而且取消了業(yè)務主管。第二個進步之處是支出比例上,包括行政支出等。此外放開公募也是很大的進步,公募現(xiàn)在存在的爭議是兩年時限的問題,現(xiàn)在基本上只要滿足兩年的條件就沒有任何門檻。而草案突出的亮點是慈善信托這一塊,其比預想的發(fā)展更快,這跟稅收優(yōu)惠也有很大的關系。 《慈善法》草案的進步處雖然不容置疑,但還有幾個問題。 第一,進入慈善行業(yè)的門檻很低,但后續(xù)匹配措施不足,包括稅收和募捐等方面。有些方面對慈善組織的要求反而比較寬松,比如資產管理、支出比例等。 第二,慈善信托。因為慈善信托現(xiàn)在不被協(xié)議約束,只要想做就可以做,可能會導致慈善信托的名義被濫用,進而導致慈善信托喪失合法性。 第三,是募捐。比如兩年時限的問題,很多機構在注冊時就希望獲得這個資格。而且對募捐進行區(qū)域限制會導致很多機構都想在省級層面或者國家層面進行注冊,這與現(xiàn)實是很矛盾的。 關于網絡募捐也存在眾多問題:比如個人能不能網絡募捐的問題;另外只有省級以上慈善組織才可以公開募捐,不是省級以上的組織只能在民政部門指定的平臺上進行募捐,這一點有沒有現(xiàn)實可操作性? 對省級和非省級組織在立法上進行區(qū)別的理由是什么,也是討論的重點。 還有稅收問題,但這個問題改革的可能性很小,因為所有與稅收相關的內容都需要全國人大來定。這對于《慈善法》的制定也很重要。 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楊團 各界對慈善法都有需求,因此立法應對此進行考慮,評判一部法律好不好的標準是它能解決多少實際問題,能不能回應體制的需求。 草案在創(chuàng)新上沒有考慮國際社會的經驗,對法人的定義非常不清晰,要考慮跟國際接軌。必須打好民法基礎,穩(wěn)固慈善法的地位,這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核心問題,跟社會制度相關,也跟未來中國很多組織的改革相關。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副所長靳東升 《慈善法》涉及了具體的稅收政策,而稅收問題有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草案中雖沒有大的突破,但某些方面也有進步,比如稅額的結轉問題、受益人符合條件享受稅收優(yōu)惠等,這些以前并沒有涉及。不過稅收政策在具體落實和執(zhí)行層面也很復雜。 做慈善需要良好的社會秩序、較高的公眾道德、明確的法律觀念,而我國還需要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慈善法對相關行為進行規(guī)范,稅收管理上也會方便很多。 另外還存在法一出來就過時的問題,比如88條提到有關部門辦理優(yōu)惠手續(xù),現(xiàn)在已經不需要辦理優(yōu)惠手續(xù)了,符合條件就可以享受,所以法律應與時俱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