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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慈善組織的組織運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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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6年02月0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宋代慈善組織的組織運作(二)

    出于保持社會穩(wěn)定和社會控制的客觀要求,宋代官辦慈善機構普遍制度化,注重內部管理、救助管理和經費管理,促進了機構的運作效率。而在民間,血緣性的宗親慈善是民間慈善的主體形式,在此基礎上又擴展為地緣性社區(qū)慈善、業(yè)緣性和教緣性群體慈善,呈多元結構的特征。以下通過對宋代慈善組織的具體運作方式進行分析,以期揭示其現代意義。

    組織運作:人事與經費管理權責分明

    人事管理。宋代福田院、居養(yǎng)院由官方創(chuàng)辦并由官府負責經營管理。居養(yǎng)院設廂典一名,負責居養(yǎng)院安濟坊文書抄寫上報,財務由州縣官府掌管,管理人員有僧人、官卒、童行、軍典、手分等。官卒負責官府與居養(yǎng)院的聯絡以及采購之類工作,童行負責居養(yǎng)院從事的日常管理和打掃衛(wèi)生等雜務,后因廂典“難責以出納之事”,又分別置軍典、手分,負責處理文書與賬務。安濟坊還雇乳母、女使?;菝袼幘衷O醫(yī)員,并委官監(jiān)督。漏澤園由委德行僧二員主管。而義莊則家族成員負責具體管理。宋代官辦慈善機構管理人員分工明確,反映了慈善機構已具相當規(guī)模。官府既有微觀的直接管理,又有宏觀的政府監(jiān)督。

    經費管理。宋代慈善機構非常注重經費的支出管理。首先確定救助標準。慈善機構按照救助標準進行救助,這種標準又往往通過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規(guī)定。如元符元年頒布實施的居養(yǎng)法規(guī)定收養(yǎng)的救助標準。救助標準的實行,避免了錢糧發(fā)放無序,保證了經費管理更加規(guī)范化。其次是減少管理人員的開支。慈善機構主要通過借調政府部門的人員,另外就是使用一定數量的僧人,而僧人一般只給予很少的生活費,更多給予他們精神上的鼓勵,還有就是利用不領薪的地方鄉(xiāng)紳參與管理。再次加強財務監(jiān)督,建立初步的財務制度。宋代官辦慈善機構由政府管理,由政府派廂典負責抄轉賬簿和記載收支,后來政府專門設置手分負責會計事務,并從外縣輸入,一年一換,也具有財務監(jiān)督的意思。政府還定期派官員對財產進行檢查。對經費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辦慈善機構的腐敗,保證慈善資金使用的效能。

    救助實施:救助理念趨于積極

    經常性救助、季節(jié)性救助和臨時性救助。福田院為常年性的供養(yǎng)。居養(yǎng)院則主要采取季節(jié)性的供養(yǎng),一般在每年冬十一月初一開始給養(yǎng),至次年三月而告終?;菝袼幘謩t采取需要施醫(yī)舍藥,不收養(yǎng)宿留患者。

    院舍供養(yǎng)和家庭寄養(yǎng)。淳祐《臨安志》(卷7)記載官府設慈幼局收養(yǎng)遺棄小兒,同時鼓勵民間抱養(yǎng),如“其有民間愿抱養(yǎng)為子女者,官月給錢米,至三歲住支,所全活不可勝數”。蘇軾謫黃州時,曾資助谷米給那些愿意收養(yǎng)幼嬰的人家。劉彝知處州便“揭榜通衢,召人收養(yǎng),日給廣惠倉米二升,每月一次抱至官中看視,又推行于縣鎮(zhèn)……”。

    事前救濟與事后救濟。官府設居養(yǎng)院、福田院、慈幼局,民間設義田、義莊,對貧困之士的救濟主要是事后救濟,即對生活有問題的人進行救濟。南宋黃震改革慈幼之政,提出不能等家庭棄嬰再收養(yǎng),而應提倡“保產”,具體是對貧困而無力養(yǎng)育的妊婦之家;在臨產分娩之前,“經坊長保明申上,支保產米一石,會子五貫”(黃震《黃氏日鈔》卷79:《公移·江西提舉司》)。這種事前救濟較官府設局收養(yǎng)棄溺嬰兒效果更佳,是一種積極的救濟方法。

    救助與教養(yǎng)并重。黃震改革慈幼之政,也考慮到慈幼局的嬰兒長期存在之后的生計問題?!凹葻o長成,每日坐守兩餐,自少不學事藝”(黃震《黃氏日鈔》卷79:《公移·江西提舉司》)。黃震看到單純的救助,能夠使棄嬰長大,但慈幼機構救濟的力量有限,無法滿足其永久的需要,這些棄嬰長大之后需要有獨立謀生的能力。他提出慈幼機構要教授幼兒謀生之計,實現教養(yǎng)并重,變消極救助為積極救助。教養(yǎng)并重的提出反映了宋代救助理念的發(fā)展,對后世慈善救助具有積極的作用。

    救助對象的甄別。由于慈善機構救濟設施和財力有限,慈善機構也不得不考慮對慈善對象進行嚴格的甄別和限制,主要手段是對救助對象進行“住籍管理”。真德秀在建康慈幼莊收養(yǎng)遺棄小兒時,“凡有遺棄小兒,即時責鄰??睍姷眠z棄分明,再行委官審實,附籍給歷頭與收養(yǎng)之家”。對遺棄兒童的救助年限亦有規(guī)定,有收養(yǎng)的棄兒救助至五歲,對無人收養(yǎng),實行院內寄養(yǎng)至七歲。宋代居養(yǎng)院對居養(yǎng)老人亦有明確的年齡限制。大觀元年(1107)時,詔曰:居養(yǎng)鰥寡孤獨之人,其老者并年滿五十以上,許行收養(yǎng),諸路依此。后來由于需要居養(yǎng)老人太多,于元豐政和年間詔令改為六十歲以上。

    資產運營:土地租賃為主要形式

    宋代慈善機構的資產運營主要是將土地出租作為慈善機構經費來源,趙汝愚任福建安撫使上疏:“許令于民戶寺觀絕產田并與住賣,召人承佃?!彼觅M用作為舉子倉的經費來源,得到孝宗準允。人們便“推廣其意,括絕設之田產,召佃輸租,仍發(fā)饘米”(楊景仁《籌濟篇》卷18:《保息》。)。真德秀也以江東轉運司之名,撥給沒官財產給建康慈幼莊,并召人租佃。宋代慈善機構大多擁有自己供養(yǎng)的田地,通過以田養(yǎng)田方式實現自給。由于農戶、寺觀的絕產田和沒收官員的田產作為恒產,進行資產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為慈善機構的發(fā)展獲得了穩(wěn)定的經濟保障。建康慈幼莊實現“愈四十年,相仍不廢”,這可以說是現代基金會運作的雛形:以基金的利息從事公益慈善事業(yè)。在資產運營上運用市場機制。宋朝商品經濟還較宋之前繁榮甚多,在這點上,宋朝政府亦是深受影響,無法避及這種由經濟力量所帶來的變化。在宋朝政府的社會救濟措施施行過程中,較多地利用了經濟手段,或者說是市場手段來賑濟救荒。

    義莊和義田的發(fā)展也是得益于對義莊的運營管理,義莊不僅通過租佃的收入來保證救助,同時明確規(guī)定義莊田地不得買賣,有效保證義莊的規(guī)模,但可以購買外人土地。如有外人贖回典當的田地,要及時置補被贖去的田數,保證田地只增不減。通過有效的運營管理,至南宋嘉熙年間,范氏義莊的規(guī)模已由初創(chuàng)的1000畝發(fā)展到2000多畝。通過有效的運營管理,義莊實現了可持續(xù)發(fā)展。為了保證越州義田不致破壞,史浩將其附于州學,委托專人管理,并將義田規(guī)約刻于石碑,以傳之久遠。

    對當代啟示

    一是政府主導。政府主導慈善組織的局面到宋朝達到高峰。宋代政府不是被動地接收慈善組織,而是破天荒地建設了一系列社會救濟機構,以滿足貧困人群的需要。宋代政府不僅直接建設大量的慈善機構,慈善機構的經費主要是由政府提供,并建立一套運行管理制度,推動了慈善組織發(fā)展制度化建設。政府還通過立法推進慈善救助的制度化,北宋政府頒布了《鰥寡乞丐條例》和《乞丐法》以解決乞丐問題。元符居養(yǎng)令規(guī)定了國家有義務向無家可歸的鰥寡孤獨者提供全國規(guī)模的救濟制度,為慈善組織發(fā)展提供了保證,同時促進慈善組織大量地涌現。當前我國慈善組織發(fā)展初期也需要充分發(fā)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在資金、政策方面推動慈善組織的發(fā)展,為慈善組織快速發(fā)展提供物質和制度保障。

    二是鼓勵富民參與。宋朝富民廣泛參與災荒救濟,盡管存在自愿與非自愿之分,且在參與的具體行為動機上也有所差異,但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政府在災荒救濟中的角色和作用。在災荒救濟中,富民在救災物資的提供、調劑和物價的平抑,災民的安置以及政府救災物資的收儲發(fā)放中發(fā)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富民實成為宋朝民間慈善活動的核心力量之一。

    三是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慈善組織既有來自政府的資金支持,也有民間資金,同時也有來自寺院和絕戶的資產、官員被沒收的財產。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有助于降低慈善組織過度依賴單一的資金來源渠道,降低資金籌措的風險。當前政府可以通過政府直接的財政支持、政府購買慈善組織的服務來加強對慈善組織的支持,也可以將沒收官員的財產轉移給慈善組織所有,以此來支持慈善組織的發(fā)展。

    四是有效的運營與管理。慈善組織的良性發(fā)展基礎是有效的管理和運營。宋代慈善組織的內部管理注重分工,強化監(jiān)督,既注重微觀管理,也強調宏觀管理,對救助管理的有效措施提高了救助的效率,也降低了救助的支出。在運營上加強資產的保值和增值,保證慈善組織救助資金來源的穩(wěn)定性,促進了慈善組織健康發(fā)展,也提升了慈善組織的救助能力。這對當前慈善組織的發(fā)展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12年(第14卷)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