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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不可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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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20年07月14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關于加強紅領巾等少先隊標志標識規(guī)范和保護工作的通知》發(fā)布
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不可亂用

    ■ 本報記者 王勇

    近年來,不當使用紅領巾等少先隊標志標識的行為時有發(fā)生,其中有不少會涉及到社會組織、公益活動。實際上,在教育類公益活動(項目)中,經常會看到紅領巾等少先隊標志標識。那么,如何才能正確使用少先隊標志標識呢?

    近日,共青團中央、中央網信辦、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知識產權局、全國少工委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加強紅領巾等少先隊標志標識規(guī)范和保護工作的通知》。

    《通知》強調,社會組織或其分支機構在開展業(yè)務活動中需使用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的,須事先取得省級或全國少工委授權,未取得書面授權的不得使用。

    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

    《通知》明確指出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包括但不限于:

    紅領巾和少先隊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星星火炬等圖案和形象等;

    中國少年先鋒隊、少先隊、少年先鋒、紅領巾、隊委(隊長)標志、星星火炬等少先隊組織特有標志名稱。

    這些標志不可亂用。2019年以來,共青團系統(tǒng)就推動處理了某公司生產銷售的“小茗同學”飲料外包裝使用“三道杠”、湖北某食品公司生產銷售“我是紅領巾”名稱酸奶、某汽車公司年會期間戴紅領巾開展活動、某電視頻道虛擬主播戴“五道杠”及多家企業(yè)、社會組織違規(guī)使用“紅領巾”名義開展營利性活動等典型事件。

    社會組織應該如何使用

    《通知》強調,規(guī)范相關社會組織名稱登記管理。

    各地民政部門對擬使用少先隊特有名稱申請成立社會組織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由省級或全國少工委出具的書面授權;申請人向民政部提出申請的,應同時提供全國少工委出具的書面授權;未經書面授權的,不予登記。

    社會組織已在名稱中使用少先隊特有名稱的,須按照程序申請書面授權,并在本《通知》印發(fā)的3個月內將書面授權提交登記管理機關;未取得書面授權的,應當依法申請名稱變更或注銷登記。

    社會組織要按照上述原則,對其分支機構進行全面清查規(guī)范,并及時更新各類宣傳資料。

    社會組織或其分支機構在開展業(yè)務活動中需使用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的,須事先取得省級或全國少工委授權,未取得書面授權的不得使用。

    違規(guī)使用會如何處理

    《通知》要求加強對相關社會組織的管理。

    各地民政部門依法做好相關社會組織年檢等監(jiān)督管理工作。各級團委、少工委發(fā)現(xiàn)相關社會組織存在少先隊標志標識及名義違規(guī)使用行為的,須向其主管單位通報(舉報)對其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解除授權,通報并配合其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置。

    此前相關部門已經就相關案例進行了處罰。例如,2018年7月29日,上海某公司因邀請日本某成人片女演員戴紅領巾參加“公益活動”,引發(fā)部分網友產生“該演員被聘為少先隊輔導員”的誤解。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處罰——罰款100萬元、另案罰款30萬元。這是目前針對不當使用紅領巾行為的最高罰金。

    《通知》強調,各地要充分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鼓勵社會公眾通過電話、信箱、網絡平臺、“12355”熱線等渠道,舉報違規(guī)行為。

    中小學校等如何規(guī)范使用

    很多公益活動會在學校舉行,那么在學校里又該如何使用少先隊標志標識呢?

    《通知》要求加強中小學校、社區(qū)和青少年宮等校外活動場所、文化場所少先隊標志標識的管理和使用。

    各地教育、文化旅游、團委、少工委要規(guī)范各中小學校、社區(qū)和青少年宮等校外活動場所、文化場所少先隊標志標識的使用管理,要將規(guī)范使用及清理整治工作,納入檢查和督導內容,及時排查糾正違規(guī)行為。

    各級少先隊組織和少先隊員、少先隊輔導員、少先隊工作者不得使用、佩戴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guī)格的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