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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在京舉行,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大會審議。4月19日,針對修訂草案二審稿展開分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踴躍建言,呼吁正視短板弱項,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完善法律保障實施機制。 二審稿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2021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進行初次審議。會后,在中國人大網(wǎng)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共有85221位網(wǎng)民提出423719條意見。此外,還收到近300封群眾來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春賢4月19日在分組審議時介紹,2022年3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有30名代表提出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執(zhí)法檢查的議案,3個代表團的92名代表提出修改反家庭暴力法的議案,還有一大批修改刑法的議案和代表建議涉及拐賣婦女問題。由此可見,婦女權益保障立法完善問題,備受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回應社會重大關切,針對拐賣婦女等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惡性案件暴露出的基層治理短板弱項,有必要建立報告與排查制度,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修訂草案二審稿及時增加規(guī)定,在第24條、第28條給予明確,并在第82條、第83條增加規(guī)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對此,張春賢表示應進一步吸納各方面意見,堅持問題導向、效果導向,細化補充有關規(guī)定,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他還建議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結合各部門專項行動開展情況,一并考慮刑法修改,全方位、全鏈條推動解決拐賣婦女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建議修訂草案二審稿第24條第2、3、4款分別修改為:“婚姻登記機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diào)查處理。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及婦女聯(lián)合會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協(xié)助和關愛等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崩碛墒恰吨袊磳召u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中明確規(guī)定公安等部門的職責,而婦聯(lián)作為群團組織沒有獨立實施相關行為的權責,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等部門做好排查等相關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矯勇的建議具有一定代表性。矯勇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涉及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的主要條款第24條“寫得比較軟”,建議在條款中增加政府和司法部門的責任,從改善治安環(huán)境、鏟除拐賣婦女土壤、切斷交易鏈條、嚴厲打擊犯罪行為等方面明確提出要求,真正從源頭預防、打擊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 針對進一步完善立法,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依法嚴懲拐賣、綁架婦女犯罪行為的問題,4月19日參與分組審議的將近20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見仁見智、熱切建言,構成當日分組審議最動人的一幕。 建議恢復部分已刪節(jié)內(nèi)容 修訂草案第2條第4款規(guī)定,國家可以為實現(xiàn)男女平等而采取暫時性的特別措施。有的常委委員、單位提出,我國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有較全面的制度和措施,“暫時性的特別措施”內(nèi)容不明確,必要性不足,建議不作規(guī)定。修訂草案二審稿刪除這一規(guī)定。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鄧麗建議恢復。她表示修訂草案第2條第4款,在公開征求意見中,絕大多數(shù)婦女界人士,包括婦女研究界和從事婦女工作的人,都肯定這一個是亮點。這一款主要考慮是為糾正改變歷史上長期積累的一些男女不平等現(xiàn)狀,是為加快促進男女事實上的平等,當平等達到之后這些措施可以停止。這一規(guī)定能為婦女權益保障制定政策、出臺法規(guī)提供明確的依據(jù)。如果這一款現(xiàn)在恢復有困難,建議在該條第2款“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之后增加6個字“促進男女平等”,以豐富此款內(nèi)涵。 不謀而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海星同樣建議恢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也建議將第2條第2款修改為“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即建議在“必要措施”后面增加“促進男女平等”字眼。 修訂草案第54條規(guī)定,婦女因遭受性侵害因故不適合終止妊娠而生育子女的,可以不擔任監(jiān)護人,有權單方?jīng)Q定送養(yǎng)子女;無人收養(yǎng)的,由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有的單位和地方提出,該規(guī)定與民法典關于監(jiān)護、送養(yǎng)的規(guī)定不一致,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容易造成不利影響,建議不作規(guī)定。修訂草案二審稿刪除這一規(guī)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江小涓建議對刪除這一規(guī)定再作斟酌。江小涓表示,婦女受性侵生下孩子,不送養(yǎng)很可能對受侵害的婦女帶來終身傷害,其實也很可能對孩子造成傷害,因為受侵害婦女也可能會拿孩子泄憤,如果母親對孩子天天責罵,對孩子的成長并不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郭振華則認為,修訂草案第54條與民法典可以銜接。民法典關于送養(yǎng)的規(guī)定是第1094條、第1097條。郭振華表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yǎng)可以理解為包括婦女受到嚴重侵害生育子女從心理上排斥的情況。根據(jù)民法典第1097條,婦女因為遭受性侵生育,一種是男方查找不到,不知是誰造成的,符合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還有一種是男方被判刑,這種情況下不能是生父母雙方共同決定送養(yǎng),只能是女方有權單獨送養(yǎng)。這種情況的確有必要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里給予規(guī)定。 進一步完善婦女政治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從一審到二審,均有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高度關注進一步完善婦女參政議政權利的相關規(guī)定。 4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在分組審議時就保障婦女政治權利誠摯建言。陳竺回顧說,1995年,聯(lián)合國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北京行動綱領》要求各國女性參政比例特別在立法機構中至少要達到30%。2020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聯(lián)合國大會紀念北京世界婦女大會25周年高級別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要以疫后恢復為契機,為婦女參政提供新機遇,提高婦女參與國家和經(jīng)濟文化社會事務管理水平。為此,陳竺建議進一步研究制定提高婦女參與國家和經(jīng)濟文化社會事務管理水平的具體措施。比如,能否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比例不低于30%,當然這需要一個過程。再比如,修訂草案二審稿第16條第4款規(guī)定,“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shù)的比例相適應”。這里的“相適應”感覺力度偏弱,能否調(diào)整為“相當”。另外,可否對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yè)單位領導班子女性成員的比例提出階段性目標要求,并給予對應規(guī)定,確定逐步有所提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江小涓則建議修訂草案二審稿第16條第1款最后增加規(guī)定:“逐步提高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中女性常委的比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彩霞也建議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14條第1款“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后面增加“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擔任領導職務”。呂彩霞還建議將第16條第2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婦女代表”后面的一句話予以修改,修改為“國家應當采取措施,在人大、政府、政協(xié)及各類社會組織中逐步提高女性的比例”。 (據(jù)《農(nóng)民日報》) |